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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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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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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3 1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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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1月19日,是海南省信息产业局主管、海南省民政厅注册的社会团体。由在我省从事软件行业有关业务的单位包括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和管理等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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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海南省信息产业局主管、海南省民政厅注册的社会团体。协会成立于2001年1月19日,是由在我省从事软件行业有关业务的单位(包括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和管理等)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协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海南软件行业的管理,开展各种交流和协作活动,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推动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软件管理科学化和软件经营企业化。协会将组织会员开展一系列交流与合作活动,促进海南软件产业的发展,为海南的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做贡献。协会现有会员单位近百个,与省内外数千位IT人士保持着密切联系。

  协会是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海南省软件企业资格认证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协会还是省信息产业局授权的海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国家三、四级及省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能力评定工作。

  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双软认定工作”,开展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宣传落实软件产业优惠政策,宣传海南的IT企业和产品,规范行业秩序;组织各种培训和技术交流,提升行业技术水平,推动软件人才协作;发挥协会专家委员会作用,开展项目招标评审、方案论证、项目验收、技术咨询;促进软件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等方面,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业界的高度认可,是海南省最有影响的IT专业社团。

  诚挚希望从事软件行业有关业务的单位和专业人士,与我们联系,加强沟通,促进合作,共同推进海南信息产业发展。

工作内容/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 国家三、四级、省级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认证培训与备案。 组织IT展览、软件技术交流、“IT企业沙龙”、IT新技术报告会等活动。组织IT行业人士的联谊活动。 发挥协会联系省内IT专家的优势,开展信息化项目论证、验收、招标代理,系统集成项目监理、信息安全顾问、行业推优与推荐、软件采购咨询等。 协会有软件人才数据库,可以IT企业提供人才协作、招聘、培训等服务。 代办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测试、软件企业减免税手续。 提供软件行业的标准、市场、技术动态等方面的信息。利用*软件行业协会的网络宣传、推介我省软件企业及产品。 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意见和建议,向企业传达政府要求。

组织机构/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一、 会员服务部:

  为会员提供服务,包括产品推介、落实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提供相关的技术文挡和合同文档、提供政府规划相关资料和信息、组织技术交流、成立“IT企业沙龙”等。

  二、 认证部

  1、 对软件企业进行认定和软件产品进行登记;

  2、 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三、 财务部

  负责财务全面日常工作;制订协会的财务制度并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协调与公司财务有关的各种外部关系等。

  四、 培训部

  负责培训的相关事宜;对培训的后期工作进行调研;协调与其他单位合作培训的事宜。

  

协会章程/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章 总则

  *条 本会定名为: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Province Software Association 缩写为:HN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海南省从事软件行业有关工作(包括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和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自愿原则组成,是地方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在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海南软件行业的管理,开展各种交流和协作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软件管理科学化和软件经营企业化,促进海南软件产业的发展,为本地的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信息产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银都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南软件企业横向协作,协作软件企业资质认定,促进海南软件行业资源协作优化、树立海南软件行业形象;

  (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的行业调查、统计,研讨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规范、人才岗位规范及考核标准等工作;

  (三)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地区的软件行业管理,制订行规、行约,支持软件开发,打击盗版与侵权,反对垄断,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环境;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五)围绕软件专业技术、软件发展方向和软件产业的建立和发展,承担有关的软课题及其它综合性研究工作;

  (六)组织海南地区、国内或国际范围内的软件项目、产品、技术、人才和信息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活动。支持横向联合,鼓励软件产品和技术出口创汇;

  (七)组织讨论软件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向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软件行业的要求和意见,充分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探讨软件园的有关问题,协调软件园内外企业的关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

  (八)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软件企业的质量意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全民对软件行业的认识;

  (九)通过多种方式,为软件企业的发展与提高,提供咨询、辅导以及其它会员需要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软件有关工作的企、事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参加协会,经本会有关组织机构批准后即可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和有关行规,条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与软件行业有关的工作(包括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和管理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各一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其它待遇;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会员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在清理完经济和其它事务关系后可以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同协会办公室保持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且两年内不受理入会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审查和修改本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协会顾问、名誉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通过秘书处领导本会下属的各个组织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和执行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审查本会向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要报告和建议;

  (十三)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会员的重要技术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和管理工作经验;

  (十四)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决定处理办法;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1、4、5、6、7、8、9、10、11、12、13、14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类经济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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